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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市高法院发布2020年度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江津法院两起案例入选。这些案例涵盖扫黑除恶、疫情防控、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贪贿犯罪、保护儿童权利、维护金融安全、彰显司法权威等领域,体现了重庆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守法律底线,传递司法温度,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01


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尹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廖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开设多家赌场。2016年4月,又纠集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在大足区成立辰冠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收债。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大足地区赌场行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扩大组织影响、树立非法权威,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城区、龙水镇等地有组织地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尹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先后购置数十把砍刀及棒球棒等凶器,藏匿于开设的赌场、租赁屋和汽车内。为加强组织管理,该组织要求成员听从安排,逐渐形成“打压竞争对手”“维护组织威名”“遇事一起上”等组织惯例,不遵守规则便会被开除出组织。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非法收债、利用该组织影响力聚敛财物共计769万余元,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带领组织成员聚餐娱乐、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赔付被害人费用平息事端等。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长期盘踞在重庆市大足城区、大足区龙水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46起,造成8人轻伤、10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对大足城区、大足区龙水镇赌场行业形成控制,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25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15.5万元至2000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769万余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社会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开道,为树立非法权威、争夺势力范围、获取稳定经济来源,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多年,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基层管理薄弱环节,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堵塞漏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土壤,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02


杨某、王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资金提供给被告人杨某,用于非法高利放贷。随着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杨某和王某某逐渐发展到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通过“砍头息”和“利息转为本金、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借款、“借贷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设置违约陷阱、“借贷到期后涨利率和收取每天1%的罚息”肆意认定违约、“借新账还旧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合同相对性“一人放贷另一人收款”隐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诉讼”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杨某和王某某以雇佣的方式网罗了被告人聂某某等十六名刑满释放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为追讨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贴身跟随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挟持恐吓殴打、驻守经营场所、喷写油漆标语、高音喇叭喊叫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讨债。杨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和王某某为首要分子,聂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杨某和王某某的领导下,该犯罪集团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11起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00余万元,造成1个家庭婚姻破裂,4个家庭流离失所,1人轻伤,2人轻微伤,3人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有效遏制各类“套路贷”,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目标之一。杨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采取虚增借款金额、虚构借款、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隐匿还款证据、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数年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是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组织。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等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守护法治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03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进出小区疫情防控卡点时,因出入问题多次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并心生不满。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因未随身携带出入通行证,被卡点执勤的志愿者陈某等人拦下。陈某某心生不满,并欲殴打陈某,后被在场人员拉开。陈某某被家人接回家后,意图报复,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来到执勤卡点,径直朝被害人陈某头部、后颈部连砍三刀,在砍第四刀时刀柄断裂,刀片掉在地上,周围群众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制服并报警,被害人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左食指中节、末节指骨骨折,左食指伸肌腱损伤,右手背皮肤裂伤,枕后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提取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毫克/100毫升;且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陈某某系普通性醉酒,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患癫痫、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需全员参与、全员防控。本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满疫情管控措施,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对疫情防控志愿者实施恶意报复,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态度和决心。



04


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邱某某、陆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单独或相互间伙同用手机建立微信群,并在某麻将游戏手机APP内创建“亲友圈麻将馆”,通过在所建微信群内发送游戏APP链接及游戏房间ID号等方式,组织微信群内成员参与网络赌博,且免费提供赌博所需要消耗的“房卡”。沈某某等人确定了游戏积分与现实货币间的兑换比例、赌博输赢结算方式以及抽“茶钱”的比例,每次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自行结算或者由上述人员居间结算输赢,沈某某等人按事先确定的比例获得“茶钱”。经查,沈某某先后参与抽头渔利共计13万余元,邱某某参与抽头渔利共计11万余元,陆某某参与抽头渔利共计9万余元,张某某参与抽头渔利共计8万余元,黄某某参与抽头渔利共计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邱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因具有累犯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基于手机和移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游戏APP创建游戏,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终端设备和各类手机应用的普及,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日益发达,麻将、扑克等传统赌博方式也逐渐实现“网络化”,并因操作方便、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广受欢迎,不法分子也盯上了上述“便利”,利用APP中的某些功能,并以微信、QQ等即时通讯、支付工具为辅助,大肆组织网民赌博,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网络赌博以其便捷性,较传统赌博更易形成规模,极大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良好风尚。人民群众亦应分清娱乐和赌博的界限,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赌博行为。



05


甲公司、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6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丙公司钢材款5884626.72元、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4元,被告甲公司对被告乙公司应支付的钢材款、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重庆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均未执行判决。


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区法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传票送达被执行人甲公司,并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甲公司所有的权证号为“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44****号”的土地,但该土地已设立多轮抵押权,甲公司的厂房未办理产权证。2018年11月7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破产程序已进入债权认定阶段。


被告人陶某系被告单位甲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股80%,由其弟陶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初起,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陶某继续利用原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工作人员,但以甲家居公司的名义对外生产经营,且以陶某和其父亲陶某华等私人账户参与公司收付款,导致法院无法核查甲公司的资金,从而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进行。经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涉案单位及关联方共对外收款4881笔,金额共计16 049 546.24元。该金额足以履行大足区法院(2016)渝0106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给付义务,而被告甲公司拒不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甲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单位甲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陶某在收到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为逃避执行,利用关联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并以私人账户收取远超执行金额的经营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积极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案的依法审理向社会传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同时做到“打击一案、教育一片”,敦促被执行人树立诚信意识,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6


何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在网上发布助力高考等作弊信息并留下QQ号。随后,何某某通过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解题人聂某某取得联系。同时有广东、山东、贵州、湖北等地考生通过何某某在网上留下的QQ号与何某某取得联系。何某某在QQ聊天中告知对方可以提供高考试卷答案,但需根据考试的科目支付1000-5000元不等的费用,在考试当天将试题拍照后传给何某某的可以免费获取答案,作弊需要使用的手机由考生自己想办法带进考场。高考前期,何某某在网上将支付了费用的12名考生拉入作弊使用的QQ 群和某聊天软件上的群,以便考试时接收答案。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手机将高考试题拍摄后传给何某某,何某某与彭某某将试题整理后传给聂某某,聂某某解题后将答案传回给何某某,最后由何某某将试题答案通过聊天群、彩信等方式发送给考生。在此次组织作弊考试中,何某某收取参与作弊的考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0200元。何某某提前支付给聂某某高考答题费900元,剩余3100元未支付,彭某某分得好处费1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聂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网络散布高考作弊信息,在网络聊天软件上建立作弊群,通过联系考生拍摄、发送考题,联系枪手答题后将答案发送到作弊群的方式进行高考作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受到严厉惩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是推动人才强国的重要保障。有组织、有预谋的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破坏了人才选拔机制、损害了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的坚强决心。



07


沈某某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一)贪污4.03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和经办石堰镇2017年度和201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科技措施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培训教材印刷数量、虚构培训教材发放名册、虚开发票报销的方式,骗取该项目专项资金4.032万元,并将其中3万元据为已有。


(二)受贿3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在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推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款项划拨以及农业板块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实施、验收、工程款划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某、韦某某等17人谋取利益,并收取他人贿赂共计33万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留置,同时从其持有的尾号为“0967”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查封了7.059946万元并冻结在案。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以及未被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明确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做出了新的部署,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此,国家制定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发展,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让农民对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充满希望。但是一些乡村基层干部,利用农民对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全面,涉农项目、资金监管、政务公开、监督制约不到位等因素,在落实落地这些政策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极大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本案就是乡镇基层干部在党和国家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期间,落实落地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典型。从严惩处涉农职务犯罪,不仅可以净化当地政治生态,体现党和国家对涉农职务犯罪零容忍、强高压的态度,还可以有效预防和震慑涉农职务犯罪,让广大基层干部知敬畏、不敢腐,让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实落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同时,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期,有效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还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涉农政策宣传,强化涉农政务公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涉农领域各项工作作为纪律监察和法律监察的重点工作,对涉农专项资金、专门项目强化跟踪、监督,加大查处涉农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和伸手必被捉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震慑涉农职务犯罪。



08


辛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某某以提供手机玩游戏、提供零食、给付少许零花钱等方式,引诱二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在其经营的商铺内或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内对上述男童实施亲嘴、摸生殖器、将其生殖器插入男童肛门等猥亵行为。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辛某某作案期间患恋童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女童遭受奸淫、猥亵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本案中,被告人在长达数年时间里,共对二十名未满14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情节特别恶劣,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性侵儿童犯罪从严惩处一贯立场和平等保护男童权益,同时警醒家庭、学校、社会亟需加强男童防性侵教育,切实筑牢未成年人防性侵防线。


也正是基于此,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教育从业者资格审查,加大包括男童在内防性侵害教育宣传力度,切实构建保护未成年在校学生安全全方位的立体网格。教育主管部门复函表示,将强化“预防性侵”进课堂,严把教职工准入关,建立多方位校内外保护机制,逐步形成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合力。



09


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筹资参与网络赌博,虚构其能够买到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信息,骗取重庆、四川、湖南、广东、安徽、吉林等多地共十一名被害人财物。至同年2月19日,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收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的货款共计250.7635万元。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李某某共计退还43.6万元。李某某将所骗得的绝大部分财物用于网络赌博,现未能追回。2020年2月22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自2020年爆发以来,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需要众志成城、万众一心,集全国之力共同抗击。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大众的恐慌情绪,采用电信诈骗手段非法敛财,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影响防疫、抗疫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筹资参与网络赌博,假借售卖防疫物资为名,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全国各地十余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赃款未能追回。被告人虽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但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体现法院对涉疫情刑事案件从严惩处的政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有效震慑不法犯罪分子。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犯罪肇因于网络赌博,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10


黄某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受贿罪犯李某某在担任重庆市黔江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6年春节前后收受他人现金贿赂45万元。因现金放于家中不安全,李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姐夫)到其家中,告知黄某某其收受他人拜年所送贿赂款,要求黄某某将前述45万元贿赂款存入其银行卡内。黄某某明知该款项系李某某受贿所得,为帮助李某某掩饰该款的违法性,接受李某某的请托将45万元贿赂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按李某某的安排予以转账给张某某。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意义

洗钱罪属下游犯罪,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存在与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潜逃、死亡等情形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暂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洗钱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为及时有效惩治洗钱犯罪,可以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事实作为认定洗钱罪的依据。


本案系渝东南首例洗钱罪案件,又系亲属之间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犯罪行为,易被社会大众认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以警示社会大众,保管、转移贿赂款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因贪图私利或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洗钱犯罪行为,同时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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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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